行政许可申请须知

发布时间 :2014/05/30 15:05:24

  一、审批部门

  上海市国家安全局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三、行政许可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21条规定:"在重要国家机关、国防军工单位和其他重要涉密单位以及重要军事设施的周边安全控制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实施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59条规定:"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的制度和机制,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特定物项和关键技术、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和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有效预防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

  2.《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国家安全机关许可,并接受监督管理。”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66项规定"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实施机关为安全部、地方各级国家安全机关"。

  四、办理国家安全事项审批的建设项目范围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

  五、申请函示范文本和表格

  申请函示范文本和表格请到受理窗口现场查询及免费索取,也可登陆www.shjsb.gov.cn下载。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在办理许可过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

  七、办理程序

  受理→材料审核→现场核查→意见征询→签订《维护国家安全事项责任书》→批复→验收→发证

  八、办理时限

  项目办理时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重大、特殊项目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九、批复发证

  对符合国家安全事项许可条件的建设项目,将给予许可批复,并在下一年度的年审换证时,统一颁发《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许可证》。

  对不符合国家安全事项许可条件的建设项目,也将给予不同意的批复。

  十、年审换证

  每年一度的国家安全事项年审换证工作于每年7月30日前完成,各区国家安全分局建审办在上半年统一下发年审换证通知。项目单位接通知后,应按要求填写《20XX年度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总体情况表》,并送交指定地点。市、区两级建审办将对项目单位执行《维护国家安全事项责任书》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项目颁发《许可证》,对不合要求的项目给予缓发、停发或撤销《许可证》。

  十一、变更

  建设项目产权性质、领证公司等发生变化需变更许可的,申请人应当向市国安局建审办提交变更申请,说明变更事项及理由,同时将相应的证照、文件一并提交审核。市国安局建审办将对符合国家安全事项审批条件的建设项目办理变更。

  十二、咨询服务

  具体办理事项申请人可致电上海市国家安全局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批办公室受理窗口查询(咨询热线:021-52900067),也可登陆www.shjsb.gov.cn查询。

  十三、窗口服务

  1.上海市国家安全局设立公开的行政审批受理窗口,窗口地址:定西路600号,邮编:200052。受理时间:每周一—周五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国定节假日窗口不对外办公)

  2.上海市国家安全局设立行政审批咨询服务热线:021-52900067。申请人可以通过服务热线询问相关情况,查询审查结果,也可通过热线索取《办理指南》。

  3.申请人填写的相关表格可到受理窗口免费领取,或登陆www.shjsb.gov.cn下载,并按要求填写。

  十四、相关责任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如实向我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有意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我办将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对情节严重的,该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申请人应按照《办理指南》的规定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以便受理部门及时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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